读者:律师你好,2008年6月11日,我9岁的儿子在学校被同学推倒,右腿骨折,至今已花费医疗费6000多元。事情发生后,我多次找学校和那位学生家长协商,他们双方互相推卸责任。我想问一下,我儿子受伤害造成的损失应由谁来承担?
伊永厚律师:你所谈的情况,属于校园伤害事故。关于校园伤害事故赔偿问题,2002年8月21日,教育部颁布了《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该办法规定,凡是在学校实施的教育教学活动或者学校组织的校外活动中,以及在学校负有管理责任的校舍、场地、其它教育教学设施、生活设施内发生的造成在校学生人身损害后果的事故的处理均使用该办法。(该办法适用国家或社会力量举办的全日制中小学、各类中等职业学校、高等学校中就读的受教育者。幼儿园发生的伤害事故以及其他教育机构发生的学生伤害事故参照本办法处理。)同时2004年5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中,也对校园伤害问题作了规定。下面结合你遇到的情况做如下解答:第一,学校是否承担责任,应取决于学校是否尽到职责范围内的相关义务。所谓尽到相关义务具体包括学校校舍、设施及教育教学活动是否确保安全;学校、教师在履行职责过程中是否存在过错;学校教学活动过程当中在管理上是否存在疏忽;学校对学生身体状况关照程度;校园事故发生后学校是否采取措施防止损害后果扩大以及学校是否及时履行告知义务等等。第二,根据民法通则及相关规定,未成年人造成他人身体伤害的应由未成年人的法定监护人在归责范围之内承担赔偿责任。因以上你所提到的案件具体事实不十分全面,如果学校未尽职责范围之内的义务致使你的孩子身体受到伤害,那么学校应当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赔偿责任,实施伤害学生的家长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反之学校不承担责任,你的孩子的损害赔偿应由实施伤害学生的家长来承担。《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九条对学校应当依法承担相应责任的情况列举了12种情形,在这里不再详述。
(山东弘蒙律师事务所律师 伊永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