乙购买甲一套房屋,合同预定购房款30万,乙先支付给甲10万元,余款20万待过户手续办理完毕后付清,后甲反悔,要求解除合同,乙不同意,请问,乙应该采取怎样的救济途径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解答:乙可以根据双方签订的合同直接到法院起诉,要求甲继续履行合同,转移房屋所有权,因为甲与乙之间的买卖合同是有效的,双方约定乙购买甲一套房屋,乙已经支付10万元,余款待过户手续办理完毕后付清,可见双方已经形成了意思表示一致,合同已经生效,需要注意一点的是,根据我国物权法第15条之规定,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移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合同另有约定外,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该案例中,甲虽然没有办理房屋的过户登记手续,但是,并不影响合同效力,根据合同法第107条之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该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补救责任。甲存在明显违约行为,所以乙有权要求甲继续履行合同,虽然合同法对违约责任规定了三种责任承担方式,但是首先应当责令甲继续履行的方式,只有在使用继续履行有困难的情况下,才可能进行损害赔偿,实现当事人最初订立合同的目的。
(山东弘蒙律师事务所 刘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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