诬告陷害罪与诽谤罪的界限

发布时间 2009-11-26

诬告陷害罪与诽谤罪的界限

    诬告陷害罪是指故意捏造犯罪事实,向国家机关或有关单位告发,意图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情节严重的行为。诽谤罪的指捏造事实并加以散步,公然损害他人的人格和名誉,情节严重的行为。二罪都属于侵害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犯罪中常见的犯罪。

    二者的区别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捏造事实性质:

    尽管二罪都有捏造事实的行为,但性质是不同的。诬告陷害罪捏造的事实只能是犯罪事实,如果捏造的不是犯罪事实,而是一般的违法违纪事实,则不构成诬告陷害罪。而诽谤罪捏造的事实不以达到犯罪程度为要件,而且一般情况下,行为人捏造的事实是有损于他人人格和名誉的非“犯罪事实”。

    2、是否要求公然性:

    构成诽谤罪,必须具有“公然性”,即必须公然实施,这是由其“散布”事实的行为要件决定的。而诬告陷害罪只要求向有关单位告发,因此 不一定要具有公然性。

    3、“告发”与“散布”之不同:

    除了有捏造犯罪事实外,构成诬告陷害罪还须有“告发”行为,对于诽谤罪而言,则要求有向第三者或更多的人“散布”的行为。如果行为人虽然捏造了犯罪事实,但并不告发,而是私下散布,同时又不足以引起司法机关的刑事追究程序,旨在损害他人名誉的,只构成诽谤罪。

    4、犯罪目的的不同:

    诬告陷害罪的目的是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而诽谤罪的目的则是损害他人的人格和名誉。

    5、案件的性质不同:

诽谤罪属于亲告罪(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而诬告陷害罪是公告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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