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含义

发布时间 2009-11-30

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含义

 

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办法规定: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本村常住人员,为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一、本村出生且户口未迁出的;

二、与本村村民结婚且户口迁入本村的;

三、本村村民依法办理领养手续后户口已迁入本村的子女;

四、其他将户口依法迁入本村,并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和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接纳为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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