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包经营权的流转

发布时间 2009-12-02

承包经营权的流转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的相关规定,通过家庭承包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依法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或者其他方式流转。

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应遵循一定的原则:

一、平等协商、自愿、有偿,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强迫或者阻碍承包方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

二、不得改变土地所有权的性质和土地的农业用途;

三、流转的期限不得承包期的剩余期限;

四、受让方须有农业经营能力;

五、在同等条件下,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优先权。

土地承包经营权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或者其他方式流转,当事人双方应当签订书面合同。承包方将土地交由他人代耕不超过一年的,可以不签订书面合同。采取转让方式流转的,应当经发包方同意;以其他方式流转的,应当报发包方备案。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转包费、租金、转让费等,应当由从双方协商确定。流转的收益归承包方所有,任何经济组织和个人不得擅自截留、扣缴。

土地承包经营权采取互换、转让流转,当事人要求登记的,应当向县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申请登记。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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