盗窃罪与抢劫罪的区别

发布时间 2009-12-03

盗窃罪与抢劫罪的区别

    盗窃罪是指以秘密方法窃取他人数额较大的财物,或者盗窃的行为。抢劫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对公私财物的所有人、保管人或其他在场人当场实施暴力、以当场实施暴力相胁迫或者采用其他当场侵犯人身的方法,迫使被害人当场交出夺走其财物的行为。两者在犯罪侵害客体、犯罪对象、客观方面、主体、主观认识内容诸方面均有不同,在一般情况下是不会发生认定上的困难。但由于各种客观方面的原因,使有时区分盗窃罪与推动罪的界限具有一定的复杂性。

    一、行为人预谋实施盗窃,在着手实施前发现难以窃取财物,遂临时改变犯意,改为暴力、胁迫等其他方法侵犯人身的行为来非法强行占有财物的,其行为已经符合抢劫罪的构成,因而认定为抢劫罪。

    二、行为人事先做了盗窃和抢劫两种准备,甚至准备了实施抢劫所用的犯罪工具,但在作案时没有被发觉,仅实施了秘密窃取行为,对此种情况应当依其实际实施的行为的性质认定为盗窃罪。

    三、行为人预谋实施抢劫,且为抢劫实行做准备,其犯罪中原本没有包含盗窃的内容,但在着手犯罪时,却因各种主客观因素而转变了犯意,未实施抢劫行为,而实施了盗窃行为的情况。对于这种特殊情况的案件,不采纳吸收犯中实行行为吸收预备行为的办法,而采纳吸收犯中重行为吸收轻行为的办法,以抢劫罪的犯罪预备论处,以准确地惩罚犯罪和贯彻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的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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