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权责任法》施行后抚养费的赔偿问题

发布时间 2010-10-13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于2010年7月1日开始实施,该法第第十六条规定,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稍微注意一下就发现人身损害赔偿项目中没有抚养费,从其他条文中也没有抚养费的赔偿项目。关于人身损害赔偿项目中是否有抚养费的问题,专家和学者存在不同的意见。一种观点认为应当存在抚养费,理由是因抚养人严重伤残或者死亡,使被抚养人没有人抚养,如果没有抚养费显然不公平,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不能替代抚养费。另一种观点认为,死亡赔偿金和残疾赔偿金就是对残疾或者死亡导致收入减少的赔偿,伤残者或者死亡者的赔偿金就应当包含抚养费,因为对被抚养者抚养就是死亡或者伤残者生前或者残疾之前从收入中进行的,所以不应当再在赔偿中额外存在抚养费的赔偿项目。

  对于这个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及时出台了司法解释对此作出了明确界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规定,人民法院适用侵权责任法审理民事纠纷案件,如受害人有被抚养人的,应当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将被抚养人生活费计入残疾赔偿金或死亡赔偿金。

                          (山东弘蒙律师事务所律师 魏善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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