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与李某签订一房屋租赁合同,由王某承租李某一套楼房,租期一年,租金4000元,及违约责任等。王某搬进去半年后,有一天被小偷撬开防盗门偷走电脑等物品。王某找到李某,要求王某更换一个新防盗门。王某坚决不同意,二人争执不下。这个被小偷毁坏的防盗门,到底应该谁来赔偿呢?
王某认为,我租你的房子是用来居住的,我支付了租金,你必须提供符合居住安全的房屋归我使用,现在你的防盗门被小偷毁坏了,我还遭受了物质损失,现在你的房子不能住了,你就应该更换一个新的防盗门。
李某认为,现在房子是你使用着,你是受益者,防盗门被小偷毁坏了,你就应该自己换一个,再说没有防盗门也不会影响使用,并且租赁合同中也没有约定这样情况下由我更换。防盗门是被小偷毁坏的,你应该去找小偷赔偿。
所谓租赁合同是出租人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这种情况下防盗门应该由李某,也就是出租人来更换。《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216条规定“出租人应当按照约定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并在租赁期间保持租赁物符合约定的用途。”王某承租房子是为了居住,在王某承租期间,李某应当保持租赁物符合约定的用途,也就是保持符合王某居住的条件,现在防盗门被毁坏了,就不符合租赁物约定的用途了,所以,李某应当更换一个新的防盗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218条规定“承租人按照约定的方法或者租赁物的性质使用租赁物,致使租赁物受到损耗的,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王某按照租赁合同约定居住在承租房里,并没有对承租房实施毁坏行为,致使防盗门被毁坏的原因是小偷造成的,所以王某不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这种情况下,李某更换防盗门的损失,如果公安机关抓获小偷后,李某可以向毁坏防盗门的小偷追偿。
(山东弘蒙律师事务所律师 张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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