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塞罗对古希腊法律思想的影响
摘要:西塞罗(M arcu s Tu lliu s Cicero, 公元前106—公元前43 年) 是古罗马共和国最重要的哲学家。他曾大力呼吁发展拉丁文化, 创建拉丁民族自己的哲学, 为希腊哲学在地中海世界范围内的传播和延续, 为拉丁民族理论思维的提高, 为整个西方文化的发展, 作出了卓越贡献
关键词:西塞罗; 法律思想; 自然法; 分权制衡
西塞罗(M arcu s Tu lliu s Cicero, 公元前106—公元前43 年) 是古罗马共和国最重要的哲学家。他曾大力呼吁发展拉丁文化, 创建拉丁民族自己的哲学, 为希腊哲学在地中海世界范围内的传播和延续, 为拉丁民族理论思维的提高, 为整个西方文化的发展, 作出了卓越贡献。西塞罗是古罗马著名的政治家、思想家和法学家, 是位博大精深的学者, 也是才华横溢的奇人。在哲学上, 他追随柏拉图之后, 在政治法律方面, 他又接近于亚里士多德和斯多葛派, 西塞罗法律思想历史功绩在于将古希腊斯多葛派的自然法思想同罗马法研究结合起来, 将古希腊自然法理论体系罗马化。“希腊文明中的人文主义知识和思想成果之所以能在罗马被宣扬并流传后世, 其中西塞罗功不可没, 他是西方自然法思想的理论先驱。” [1] 他的政治、法律和伦理思想与希腊的政治、法律和哲学思想一脉相承, 他在前人的基础上进一步阐发的哲学、法律和伦理思想对整个罗马时代以及后世的精神生活, 都发生了巨大的影响。
一、唯心主义的神权法律起源论
西塞罗第一次把许多古希腊专门的哲学术语译为拉丁文, 西欧通用的拉丁文哲学术语都是从西塞罗那里来的, 在古罗马政治思想家中, 西塞罗是系统阐述自然法理论的第一人。斯葛派自然法思想也是其理论的核心。他认为理性是一种遍及宇宙的普世力量, 乃是法律和正义的基础, 神圣的理性寓于所有人的身心之中, 在整个宇宙都是普遍有效的。关于什么是法律和法律的来源, 西塞罗在《论共和国》中有一段经典的论述, 他说:“事实上有一种真正的法律与自然相适应, 它适用于所有的人并且是不变而永恒的。通过它的命令, 这一法律号召人们履行自己的义务; 通过它的禁令, 它使人们不去做不正当的事情。⋯⋯它不会在罗马立一项规则, 而在雅典立另一项规则, 也不会今天是一种规则, 而明天又是另一种规则。有的将是一种法律, 永恒不变的法律,任何时期任何民族都必须遵守的法律, 而且看来人类也只有一个共同的主人和统治者, 这就是上帝, 他是这一法律的起草人、解释者和监护人。”[ 2 ]很明显西塞罗深受斯多葛派观点的影响, 倾向于把自然和理性等而视之, 并将理性设想为宇宙的主宰力量。关于人类理性的来源, 西塞罗求助于上帝。他说,“理性既存在于人, 也存在于神, 因此人和神的第一种共有物便是理性。”[ 2 ] “人是上帝赋予的各种活的生命当中唯一的具有理性和思维的生命, 人是具有充分理性的动物。”[ 3 ]西塞罗认为,法不是人类思想的产物, 而是依靠它在支配和禁止方面的智慧, 管辖整个宇宙的某种永恒的东西。因此, 人类法律具有永恒的性质, 并具有指导正当行为和禁止错误行为的一种权力; 这种权力不仅先于民族和国家的存在, 而且与管辖和统治宇宙的上帝同时存在的。上帝毕竟太虚无飘渺, 因此西塞罗又创造性提出上帝是通过人间的执政官发挥作用的。他说:“法律指导执政官, 执政官也这样指导人民。正是在这种意义上我们可以说, 执政官是说话的工具, 法律是不说话的执政官。”[ 3] 就这样西塞罗在斯多葛派的基础上, 沟通了自然法观念在人类与上帝之间的桥梁。人定法要永远服从自然法、上帝的法律或道德的法律, 这种法律超越人的选择和人订立的制度, 它是更高一级的正义统治。国家使用暴力, 只有在它来、实现公平和正义的原则时才是恰当的。这一原则在整个中世纪被人们信守不渝, 并成为西方政治学说的一份遗产。西塞罗认为人定法必然以自然法为标准, 按上帝的意志, 为维护国家的统一和人民的幸福、安全而制定的法律, 才是“真正的法律”。与“真正的法律”相背的就是恶法。相信一个国家的法律全部合乎理性, 符合正义, 是“最愚蠢的想法”。关于“真正的法律”与恶法的区分, 无疑是西塞罗对斯多葛派自然法现象的一种新贡献, 使自然法哲学稍稍脱离唯心主义的窠臼, 而带有人世间的气味。西塞罗认为法律来源于神, 他的使命就是将神的法律世俗化。西塞罗认为“法律起源于神, 却并不神秘”,“人与神共同具有的法”, 人通过与神共有的理性, 必然能在自己的世界里找到相对应的法律。西塞罗所阐述的自然法观念与基督教教义极为相似,对基督教教义的形成也确有贡献。“他的神学自然法理论也为以后基督教代替罗马多神教埋下伏机, 所以西方学者把他比喻为一条隧道, 古希腊的自然法理论正是通过他传给了早期基督教徒, 最后为中世纪的神学大师所继承。”[ 4 ]
二、关于法律面前的平等
在古希腊奴隶制城邦社会中, 现代法理公认的价值观念是找不到的。但古希腊思想家在众多场合的表述中, 仍然显示着对它有相当的认识, 如柏拉图在《美涅克斯努篇》说:“自然所赋予我们的生而平等促使我们追寻法律之下的平等, 我们对他人的让步,不过出于对善意的理解的尊重。”[ 5 ]亚里士多德在引用梭伦的一段演说中: 尽管梭伦并没有将邪恶的与善良的公民等量齐观, 但他宣称他颁布的法律对两类人是平等的。在古希腊, 奴隶主阶级享有广泛特权, 所谓所有人在法律面前处于相同的法律地位只会是一句口号而已。斯多葛派也认为, 人类世界不应当因其正义体系的不同而建立不同的城邦, 他们创立了一种以人人平等的原则和自然法的普遍性为基础的世界主义哲学。将希腊自然法学说罗马化, 是西塞罗一生的主要使命, 西塞罗的法律起源论中, 神只是起点, 而归结点是人神共有的理性, 也只是这个理性才使得他的法律思想更适合于罗马社会的需要。西塞罗以永恒普通的自然法为前提推导出人类自然平等的思想, 竭力强调在理性面前的人人平等。西塞罗说,“我们给人所下的定义, 唯一的定义, 它应当是适合于一切人的; 因此, 人与人之间在种类上是没有差别的;否则人的定义就不会适合于一切人了。”[ 3 ]西塞罗认为所有的人同样具有发达的智力, 能够通过判断、推理而获得结论; 所有的人只要找到向导, 都可以臻于美德的高尚境界。西塞罗还说每个人都具有人类一分子的尊严; 而人与人之间在自然法面前, 以共同具有的理性为基础, 是应该彼此尊重各自人格的, 这就是所谓“人的友谊及其与同胞联合”。虽然在实际的法律生活中,“罗马社会的不平等影响了其司法制度的运作; 许多证据表明原告不能享有与社会地位崇高的被告同等的诉讼权。”[ 5 ]作为思想家,西塞罗勾勒出了自己所欣赏的平等原则得以体现的理想法典。他多次重述了《十二表法》规定的条款,“(官员) 执法不应因人而异”, 西塞罗证明了反对特权的正当性。他说:“我们祖辈表现出的远见真是惊人, 当时他们禁止针对个人的特别法律, 即普里维勒吉乌姆。因为法律的意义在于对所有的人适用和有效。”[ 2 ]古典法律思想与近代法律思想就是依据自然法观念而产生的人性论为分水岭。西塞罗的人类自然平等的法律观, 就是其间具有划时代意义的命题。亚里士多德公开认为人类生来便有两个阶级, 一个是天然的治者, 一个是天然的被治者; 不但希腊国内的人有主人和奴隶之分, 而且在世界的民族中也有文明和野蛮之别。西塞罗则从自然理性出发, 主张奴隶也能成为国家的一分子, 对于罗马在征服地区的各个民族的人民都应该享有平等的公民权, 这一点特别可贵。但由于商品经济和罗马法的发展以自由民在私法范围内的等为前提, 所以西塞罗的这一思想便适应了经济发展的需要而成为罗马法的理论基础。但是随着中世纪自然经济和等级制度的出现, 罗马法和西塞罗的人类自然平等思想便都淹没了。直到中世纪后期, 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 经过注释法学家的努力, 罗马法得以复兴, 西塞罗的理性面前人人平等的思想才重新受到人们的重视。
三、有关国家的学说
《论共和国》是西塞罗的主要代表作之一, 它从名称到文字、体裁都在模仿柏拉图的《理想国》, 可见他是以探讨政体为名, 系统论述自己的国家观。
在国家起源问题上, 西塞罗在《论共和国》的数个段落的传达了有着强烈契约意味的政治社会起源观。“它是人类与友伴交往的天性的最终果实, 随着婚姻和亲子等首要关系而扩展开来。这一天性是城邦的起源,也是国家的温床。”[ 5 ] “关于城邦的建立, 人们设想出不只一种的起源和原因。⋯⋯他们认为野兽伤害并不是联合的原因, 原因在于人性, 人们相互联合起来是因为人们天性不好孤独, 而是喜好共处和联盟。散居和游荡的人们因一时的协和一致而形成国家。”[ 2 ] 西塞罗又作了进一步研究:“国家是人民的事业”,“人民不是人类随意组成的集合, 它是众多人基于有约束力的契约和共同利益形成的联合, 这种联合的第一动因是人类自然的社会天性, 而非个体弱小; 因为人不是孤独的漫步者。”[ 2 ] 这表明西塞罗深受亚里士多德关于人是自然趋向建立公民社会造物这一观念的影响, 不过西塞罗又加上“法律联系, 契约和合伙, 共同形成了民族。”西塞罗认为, 国家是一个道德的集体, 是共同拥有这个国家及其法律的人的集团, 国家是人民的事业,“人民并不是以任何方式相互关系的任何人的集团, 而是综合到一处的相当数量的这样一些人, 他们因有关法律和权利的一个共同协定以及参与互利行动。”[ 2 ] 基于社会契约论的基础, 西塞罗进一步否定了暴君统治的国家, 认为“基于契约的国家, 没有暴君存在的空间”,“暴君是对国家本身的否定”。建立国家后, 就应该建立相应的国家管理机构,“任何一个如我们所说作为人民事业的国家, 为了能长久存在都应由某种机构管理。”[ 2 ]
关于国家形式问题西塞罗基本承袭柏拉图、亚里士多德关于政体分类学说, 根据统治者人数多少把国家分为君主政体——最高权力为一人掌握; 贵族政体——最高的权力为一些选举出来的人掌握; 民主政体——一切的权力归人民。西塞罗认为每一种体制都有自己的缺陷。因为每一政体都有积极因素, 也有引起循环变动、趋于腐败的因素。如果让腐败因素发展下去,君主政体便成为暴君政体, 贵族政体便成为寡头政体, 民主政体便成为暴民政体。这样, 单一政体中的最高统治权力就由君主、贵族、人民三者之间循环争夺。因此这些政体都是极不稳定的。为了防止腐败因素的发展, 确保国家的和平与稳定, 他主张混合政体, 把三种单一政体的积极因素结合起来, 使之成为一种“温和的和均衡的政府形式”。西塞罗明确地反对独裁君主制, 认为应依照自然法组织共和政府。在这种政体中, 无论统治者还是被统治者都以“服从法律为美德”, 而历史上君主、贵族和民主这三种政体之所以不好, 是因为它们都没有提到法律。西塞罗还进一步提出了依据法律在国家中实行执政官、元老院与平民大会三者的权力制衡机制。也正是这一点使得西塞罗的自然法思想远胜于斯多葛一筹, 对后世发生重大影响。西塞罗将这种法治思想, 作为抨击罗马“三头同盟”独裁统治的有力武器, 竭力维护罗马贵族共和制, 他倡导的混合政体和分权制衡理论具有反封建的进步意义。因而为近代资产阶级思想家所继承, 是早期的三权分立思想, 成为近代资本主义法治的理论支柱。所以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认为,在某种意义上, 欧洲近代资产阶级未作“任何实质性的修改”而继承了罗马法和西塞罗的法律思想。
总之, 西塞罗在总结希腊历史上各种学派的精华, 尤其是把斯多葛派“自然法理论”系统化和简明化, 成为具有深远影响的罗马法的理论基础。西塞罗把自然法理论用于共和政体之中, 提出自然平等的法律观, 不愧是天赋人权论的先声。他所倡导的“分权”和“制衡”理论, 欧洲近代资产阶级的启蒙学者都把它作为宝贵的遗产。
参考文献:
[1 ] 夏里人. 西塞罗及其思想片语[J ]. 比较法研究, 2001,
[ 2 ] [ 古罗马] 西塞罗. 论共和国·论法律[M ]. 北京: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1997.
[ 3 ] 张宏生. 西方法律思想史[M ]. 北京: 北京大学出版社,1983.
[ 4 ] 段祺华, 刘子兵. 荀子和西塞罗法律思想比较研究[J ].法学, 1988, (4).
[ 5 ] [爱尔兰] J. M. Kelly. 西方法律思想简史[M ]. 北京: 法律出版社, 2002.
(王继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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